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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进口注意事项(海关答疑)- 广州进口清关华平货代
 

乳品进口注意事项(海关答疑)- 广州进口清关华平货代

发布时间:2026-05-27 14:28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admin 点击:

       进口乳品主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乳品进口注意事项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对进口乳品进行监管。

  关于乳品进口的要求和流程具体如下。

  一、国家准入

  中国对进口乳品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乳品名单,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二、企业资质

  (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应通过海关总署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行备案;获得备案后的进出口商才能向海关办理食品进口业务。

  三、乳品进口申报

  乳品进口商或者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包括:

  (一)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如有需要)。

  (二)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其中,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三)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四)进口有机产品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

  四、货物放行与不合格处置

  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进口乳品,海关予以放行,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企业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产品内、外包装上应标注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关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三)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五)有机乳品的包装上标有有机码,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南京海关所属太仓海关查验二科三级主办  戴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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