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监管效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发展,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监管,第一段在口岸海关判别“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第二段判别“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该模式下,进口货物提离口岸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验要求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
对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在经口岸通关后,应当于入境口岸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当口岸海关与目的地检查海关相同时,企业不得直接提离。
进口商在进口清关过程中,会遇到口岸检查和目的地检查两种情况,两者区别如下:
| 对比项 | 口岸检查 | 目的地检查 |
| 查验时机 | 通常发生在海关放行前,是对即将进出境的货物进行查验 | 通常发生在海关放行后,货物可先提高口岸,再运输至目的地接受查验 |
| 查验地点 | 进出境口岸 | 国内指定目的地或监管场所 |
| 查验重点 | 重点关注货物是否符合准入要求、是否存在税收风险等 | 重点检查货物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可能还会进行取样检测 |
| 适用货物 | 所有进出口货物 | 实施非高风险商品检验和低风险商品检疫的货物 |
无论是口岸检查,还是目的地检查,两者均是为了确保进口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贸易政策要求,防范违禁品出入境以及伪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一般情况下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但属于下列情形的,需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
如果企业发现目的地检查漏检,应当第一时间主动联系目的地检查海关明确处置措施,在取得检验检疫证明之前不得擅自销售、使用。进口货物如果未完成检查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