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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危化品进出口监管要点-华平货代
 

新法实施,危化品进出口监管要点-华平货代

发布时间:2026-04-24 10:09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华平货代 点击: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危化品管理领域的首部上位法,标志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从行政法规层面正式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

什么是危险品?怎么确定自己的货物是危险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如何确定您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1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这是最直接、最权威的判断依据。
操作方法:获取您货物的准确中文名称和CAS号(化学物质登录号)
判断标准:查询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如果您的货物名称或CAS号明确列在目录中,那么它就属于危险化学品,必须接受海关检验监管。
危险化学品目录
 
2、检查安全数据单(SDS/MSDS)
安全数据单(SDS,也称MSDS)是了解化学品危险特性的核心文件,重点关注以下两部分:
 
判断是否为危险化学品:查看SDS的第2部分“危险性概述”。如果此处有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信息,并显示了易燃、腐蚀、急性毒性等危险象形图(如火焰、骷髅、腐蚀标记),则表明该化学品具有危险特性,很可能属于危险化学品。
 
判断是否为危险货物:查看SDS的第14部分“运输信息”。如果这里列出了联合国编号(UN编号,如UN1263)和正式运输名称,那么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在运输环节必须遵守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
 
3检查产品外包装标识
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是直观的判断依据。
GHS危险公示标签:如果包装上贴有带红色菱形边框的GHS标签,包含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或“警告”)等,说明它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运输标签:如果包装上贴有用于运输的菱形标签,上面标有危险类别号(如“3”代表易燃液体)和UN编号,说明它属于危险货物。
 
4、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最终权威方法)
如果通过以上步骤仍无法确定,或者货物成分复杂、性质不明,最稳妥的方式是寻求专业帮助。
操作方法: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如各地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SGS等)对货物进行鉴定。
所需材料:通常需要提供样品、产品成分说明、MSDS等资料。
获取报告:机构会出具两份关键报告: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用于权威判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用于权威判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以及在海运、空运等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具体要求。

进口危化品,必须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

这是目前海关口岸查验的第一重点,也是新法实施后最容易“踩雷”的环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一书一签,缺一不可  
 一书:进口危险化学品必须随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内容须涵盖16大项(包括成分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泄漏处置、运输信息等),且必须与进口货物的实际成分、危险特性相符。  
 
 一签:在每一包装(包括外包装及内包装)上,必须粘贴、印刷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标签须包含:产品标识、象形图(如火焰、骷髅、腐蚀等)、信号词(“危险”/“警告”)、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供应商信息等,且所有文字必须为简体中文。
 
一致性要求  
标签和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必须与货物实际危险特性完全一致,且符合GB 15258、GB 16483等国家标准。若进口后发现新的危险特性,须立即公告并修订SDS和标签。  
 
特别提醒:即使是样品、科研用少量进口危化品,也必须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并提供SDS,无豁免。

危化品包装要求:不仅仅是“装得下”

包装不是简单的容器,而是防止泄漏、燃烧、爆炸的第一道物理防线。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 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例如:  
 腐蚀性液体须用耐腐蚀材质(如塑料桶、涂层钢桶)。  
 易燃液体包装须有良好的密封和导出静电装置。  
 包装强度须满足堆码和运输振动要求,不得使用与危化品发生反应的包装材料。
 
进出口检验要求(海关129号公告)  
 进口危化品:海关检验其包装的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有破损、泄漏、锈蚀等)。  
 出口危化品:包装须实施性能检验(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使用鉴定(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无合格包装的,不予出口。
 
常见错误  
 使用普通桶/袋装运危化品,无UN标记。  
 危化品超量装入包装(超过最大净重)。  
 内包装未固定、无吸附材料。  
 出口时使用鉴定结果单已过期。  
 危险公示标签直接贴在旧标签上导致信息不清。

登记制度:进口企业的“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
第八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实务提示  
很多进口企业容易忽略登记义务,认为海关申报时不需要就不去办。但新法实施后,应急管理部门与海关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未登记的进口商将面临信用降级、联合惩戒的风险。建议在首次进口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完成登记。
 

违规后果:罚款与整改

如果您的进口危化品存在以下问题:  
 无中文SDS、无中文危险公示标签;  
 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国家标准;  
 发现新危险特性未公告、未修订、未变更登记;  
 包装材质、型式、规格等不适配;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违规阶段 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进出口业务的实际影响

 通关受阻:海关将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在此期间货物无法正常放行,产生滞报金、滞箱费、堆存费等额外成本。  
 信用影响:违规情况将被记录,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关信用等级,提高后续查验比例。  
 退运/销毁风险:对于无法整改(如标签无法补贴、包装严重不合格)的货物,海关可责令退运或销毁,一切费用由进口企业承担。
 
华平货代提醒:2026年5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后,海关对危化品进出口的现场查验力度将大幅提升,伪瞒报、漏报、标签不符等行为将被“零容忍”处理。请各位进出口企业务必在发货前,完成“四核对”:  
 1. 核对中文SDS和标签是否准备齐全且符合国标;  
 2. 核对包装是否合规并持有有效检验证明;  
 3. 核对是否已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  
 4. 核对产品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并准确申报。  
 
华平货代将持续为您提供最新政策解读与合规支持,让您的危化品进出口业务安全、顺畅、无忧!

附件: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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