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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摩托车通关“小妙招”,广州清关代理公司-华平货代
 

出口摩托车通关“小妙招”,广州清关代理公司-华平货代

发布时间:2026-06-03 17:04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26年 作者:admin 点击:

近年来,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推动下,我国摩托车加速出海,推动摩托车产业向新向优发展。张雪机车在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WSBK)中折桂,一举打破了由杜卡迪、雅马哈等国际品牌长期垄断冠军的局面,彰显了我国摩托车制造业的硬核实力。为帮助企业全面掌握出口摩托车政策法规,本文主要对摩托车出口监管要求进行介绍。

摩托车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等,摩托车归入品目8711项下,商品名称为“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一般按照气缸容量(排气量)可分为50毫升以下、50毫升至250毫升、250毫升至500毫升、500毫升至800毫升和800毫升以上,对应可归入87111000至87115000项下;电动摩托车可归入87116000项下。

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我国对燃油摩托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及全地形车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生产企业的每款具体车型需申请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经营企业需获得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授权,方可申请出口摩托车许可证。出口前,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许可申报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申报的为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6年版)及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要求,摩托车应申报以下五项要素:摩托车品名,应明确指出摩托车的通用名称,以便海关进行准确的商品分类和识别;摩托车发动机类型,应注明摩托车所使用发动机的具体类型,如柴油、半柴油、汽油、电动机等;摩托车排气量(电动摩托车不需要申报),应申报摩托车具体的气缸容量,为该发动机所有气缸容量之和,一般以“cc”或“毫升”为单位;摩托车品牌(中文或外文均可),即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摩托车上的品牌标志,需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以便海关进行品牌识别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核查;摩托车型号,一般为摩托车功能、款式等指标的代码,有助于区分不同功能和配置的产品。

出口商品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出口摩托车未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不需要在出口前实施法定检验;海关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实施抽查,即可能在通关过程中实施开箱查验。此外,在海关查验实务中,常发现夹带、漏报危险品(如蓄电池、电解液)等情况,因此,为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出口企业应积极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如实申报,告知相关风险问题。

部分国家(地区)入境认证要求

欧盟对摩托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分为整车型式认证和部件型式认证。企业一般可先取得灯光等零部件的部件型式认证,然后逐步取得制动性能、废气排放、噪声等特性的部件型式认证。e-mark认证为欧盟对摩托车型式认证。

泰国制定的有关摩托车管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车辆认证框架法规以及针对零部件和系统认证的法规。泰国TISI认证可采用以下3种方式之一:抽取样品并由指定实验室检测;抽取样品由企业人员在企业检测;对测试报告的检查。

菲律宾对部分摩托车零部件要求必须取得BPS认证或者ICC进口检验,此时方可完成清关和销售。

为进一步强化摩托车合规出口,建议企业重点关注进口国(地区)对摩托车产品相关准入或认证要求,提前了解办理流程和工作要求,避免境外通关受阻。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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